從第三國進口到歐洲幣場的產品,將受到海關當局的監督。 根據歐洲CE認證法律法規規定關于當產品從第三國進口時產品的安全合格檢驗規則,海關當局要密切關注市場監督運行和歐洲共同體或國家規則要求的有關從第三國進口的產品信息系統的運行情況。海關當局應對不合格的產品終止放行,這些不合格品有以下兩種情況: 1、當商品的某些特征顯示,在正常和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這些商品極有可能存在隨時隨地發生對健康和安全產生嚴重危害風險時; 2、產品未按照歐洲共同體或國家所規定的產品安全規定,如沒有隨產品帶上必要的文件、未加施CE認證標志或標識等,屬于新方法指令所覆蓋的產品,在本節二電,己詳細說明屬于此種情況的產品。 海關當局應將其終止產品放行的決定通知市場監督機構,市場監督機構將采取適當措施。屬于第一種情況,市場監督機構必須按歐洲共同體或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措施,禁止產品投放市場,并要海關當局用一種歐洲共同體的官方語言在產品和其他任何相關的攜帶文件上標注商業警示,警示語為:"危險產品 末授權自由流通放行法規(EEC)NO 339/93"。屬于第二種情況,CE認證的市場監督機構必須按照歐洲共同體或國家的有關規定,在必要時采取適當措施,禁止產品投放市場,如果屬于禁止產品投放市場的情況,市場監督機構必須要求海關當局用一種歐洲官方語言在產品和其他任何相關的攜帶文件上標注商業警示,警示語為"產品不合格"末授權自由流通放行法規(EEC)NO 339/93"。 |